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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

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郭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6:15:55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郭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 :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河北省总工会
2020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馆陶县农民工郭某到当地某建筑有限公司上班,工种为钢筋工,用人单位未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8日14时30分,郭某在工作期间,由于该工地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郭某左眼被工地高层上掉下的水泥渣子砸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县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视网膜损失、左眼脉络膜损伤等。由于家里顶梁柱郭某>的受伤事故,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加重生存压力。 

【援助过程】 

  援助单位:邯郸市总工会 

  办案律师:

李水全  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培培  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过亲戚朋友的推荐,他们找到了邯郸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法工部了解郭某的情况后,指派从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骨干律师李水全、郝培培提供法律援助。 

  李水全和郝培培律师进行的第一个程序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郭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两个月后、劳动仲裁支持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依法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看到郭某的工伤赔偿案司法程序顺利,为达成调解减少赔偿数额,主动来找郭某谈工伤赔偿事宜。郭某和家人不懂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全权委托李律师和郝律师代为谈判。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核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与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兼得成为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郭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用工单位认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不应同时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是职工本人提出,依法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属于重复计算工伤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李律师和郝律师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限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仲裁裁决同时支持了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是保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解雇保护”的特别法律待遇,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受到一定限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保留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权益问题;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享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权益。通俗的说,法律并未将工伤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等劳动合同权益排除在外,即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全面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对维权工作真正的用心、敬业和专业。目前,工伤赔偿通常数额较大,而职工的工作时间短、经济补偿数额一般较小,在维护职工权益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被遗漏。把法律规定的“纸上权利”变成职工现实可得的“真金白银”,需要从熟知法律条文到运用自如,更需要探摸清楚法律规则的“犄角旮旯”,才能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全面维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